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不断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验室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实验室是我校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衡量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在环境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的基础上,加强集约管理,不断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基本任务
第四条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完善实验教学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配备实验仪器设备,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五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应不断的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研究和开发实验技术,改革教学方法,完善实验室环境。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实践动手能力、创新能力。
第六条 完成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七条根据需要积极为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工作创造条件。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对外服务、技术开发及学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九条学 校实验室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的体制。实验管理中心是我校主管实验室工作的机构,教务处、资产处配合实验管理中心完成实验室管理和运行,分别归口管理实验教 学和实验仪器设备。学院是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主体,各学院有一名院长分管实验室工作,设立院实验教学中心,配备专职实验中心主任,负责实验室全面工作。
第十条实验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和协调实验室各项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实验室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检查、监督落实;
2.组织制定教学实验室建设规划,组织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论证、建设过程检查及绩效考核工作;
3.负责实验室运行经费(材料费、维修费)的分配与管理;
4.负责实验设备购置计划的论证和设备费使用的审核把关;
5.负责实验室用房的归口管理及实验室环境改造项目审批;
6.负责实验室安全及环境卫生的检查督导工作;
7. 负责指导、检查、考核全校实验室管理工作;
8.配合人事部门做好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工作;
9.负责实验室管理信息的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教务处负责实验教学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实验教学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2.组织编写审定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材等教学文件;
3.负责审定下达实验教学及实验开放任务;
4.检查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评价实验教学质量;
5.负责实验教学有关信息的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资产处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实验仪器设备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实验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验收建账、调拨报废等管理工作;
3.负责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维修维护工作;
4.负责实验仪器设备等信息的统计工作。
第十三条学院主要管理职责:
1.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2.负责编制本学院实验室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3.搞好本学院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4.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5.负责本学院实验经费、设备、物资的有效管理与调度;
6.负责本学院实验室安全和卫生的日常管理;
7.负责本学院实验室档案的收集、整理、存档和上报工作;
8.完成与实验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 资源建设
第十四条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技术开发等任务;
2.有符合实验工作要求的用房、设施及环境;
3.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实验室设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学校经费投入及院(系)配套等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管理部门严格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筹措的办法,以加快实验室建设速度。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遵照学校有关规定,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八条学校鼓励通过校企联合,同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共建实验室。共建项目必须按程序申报、审批,并纳入学校资产管理。
第五章实验室管理
第十九条实验室要加强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要加强档案信息工作管理,实验项目、实验室人员、仪器设备、实验室用房等信息,要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提高管理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条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及材料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根据学校全局发展需要,学校管理部门有权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统一调配,避免重复购置,以利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定相应的岗位标准,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要要加强易燃、易爆、有毒、放射等化学危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范购买、存放、领用手续。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毒、防辐射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逐步建立健全学校实验室评估制度,制定科学的评估体系,开展实验室评估工作。学校定期召开实验室工作总结会,交流经验,开展实验室工作评比和研究活动,不断提高技术管理水平。
第六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四条学院实验中心主任要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有一定的实验教学或实验室管理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担任。学院实验中心主任享受系主任待遇。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必须有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技术人员。各实验室要根据具体承担的工作任务,由实验室主任确定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同时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六条实验技术人员是学校教学科研队伍的组成部分。在政治、生活和业务的培养提高等方面应享受其他专业技术系列人员同等待遇。要采取有效措施发挥实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他们安心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七条实验技术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工作的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按照学校《关于调整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津贴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二十九条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实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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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9日